-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00000-2026-00002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 主题分类
- 网络交易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鸟类饲养及经营合规风险提醒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落实《河南省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准确界定鸟类合法饲养和经营范围,坚决杜绝非法交易,结合我省鸟类合法饲养、经营政策,省市场监管局对常见可饲养经营鸟类、禁止非法饲养经营鸟类相关事项归纳梳理,向社会公众作出如下提醒:
‎ 一、可饲养、经营的人工繁育鸟类(6种)
玄凤鹦鹉(鸡尾鹦鹉)、虎皮鹦鹉、禾雀(文鸟)、斑胸草雀(珍珠鸟)、桃脸牡丹鹦鹉(面类牡丹)、金丝雀(玉鸟、芙蓉鸟)。
二、需合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卡且佩戴脚环后,可饲养、经营,但不得繁育的鸟类(11种)
费氏牡丹鹦鹉(头类牡丹)、和尚鹦鹉、太阳锥尾鹦鹉(金太阳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彩虹吸蜜鹦鹉、蓝黄金刚鹦鹉、葵花鹦鹉、非洲灰鹦鹉、折衷鹦鹉、黑头凯克鹦鹉、白腹凯克鹦鹉。
三、禁止非法饲养、经营的鸟类(常见)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鹩哥、画眉、云雀、红胁绣眼鸟、红嘴相思鸟、蒙古百灵、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等。
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八哥、白颈鸦、金翅雀、白头鹎、普通朱雀、乌鸫、黑尾蜡嘴雀、黄腹山雀、凤头百灵、暗绿绣眼鸟、戴胜、黄雀、鹊鸲、红尾伯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非法捕猎、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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