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00000-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5-22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网络交易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格式条款深入消费者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常见于银行开户合同、保险单、教育培训合同、旅游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格式合同中,或经营场所内的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虽满足了现代社会交易便捷、高效的需求,但其由商家单方拟制提供,仍有可能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需注意识别和防范。
什么是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区别于一般合同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格式条款需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目的为重复使用。格式条款提供方出于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重复使用预先制定好的合同文本,避免与众多消费者逐一协商确认合同内容。2.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提供者单方事先拟定,可以是自己拟定或是采用示范文本。3.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为提供方单方制定,未与对方协商,该条也是格式条款最为本质的特征。
格式条款潜在风险有哪些?
1.格式条款的单方制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可能使条款内容偏离公平、诚信原则,让交易双方权责失衡。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利用优势地位,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
2.格式条款可能涉及专业法律或技术内容,消费者难以完全理解,提供方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模糊条款含义或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
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哪些规制?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民事主体间平等及意思自治原则,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法律法规也予以规制。主要包括:为了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民事主体间平等及意思自治原则,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法律法规也予以规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合理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格式条款均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条款无效。
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要求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相关内容。
消费者如何避免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维权途径
1.了解商家资信: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经营者的资质、信用状况和评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仔细审阅格式条款:签署格式合同前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审慎签订合同。如发现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有权要求对方修改。对不理解的内容,可以要求对方解释说明。
3.保存消费和协商证据: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订单信息、交易凭据、聊天记录、协议截图等,证明商家存在违法行为。
4.依法维权:如发生争议,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若与商家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若仍未解决,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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