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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深圳市吉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331日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书》市监罚〔20265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加处罚款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市监罚催〔2026501)。

请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市监罚催〔2026501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21                

 

(联系人:何 坚、罗      联系电话:0375-2588377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3号)




相关附件:吉之源履行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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