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营业执照已注销主体所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予以批量注销的决定
各相关单位、各有关食品经营主体: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存量失效食品经营证照,有效消除“证照分离”衍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规范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秩序,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与营业执照注销数据跨系统比对专项核查工作。
经核查确认,部分食品经营者已完成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但未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注销手续,导致相关证照长期处于名义有效状态,存在监管漏洞及食品安全隐患,需依法予以清理注销。
经查,本次清理涉及的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前,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完成市场主体注销法定公示程序,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上述市场主体主体资格已依法完全终止。依据行政许可属地管理及主体依附原则,以已注销市场主体资格依法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随主体资格终止同步丧失合法存续基础,符合法定注销情形。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肃清无效证照存量,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核查总体情况
截至2026年8月,经全市系统全面数据比对、逐条核查核验,全市累计排查出营业执照已注销、主体资格终止,但所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仍显示“有效”状态的食品经营者共计827家。其中,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252家,持有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主体575家。上述827家经营主体均无合法经营主体支撑,证照存续不符合法定要求,全部符合依职权注销法定条件。
二、依法注销决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小经营店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之规定,我局决定组织相关登记发证机关对本次核查确认的827家食品经营者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法予以批量依职权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涉案所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法律效力即刻终止,对应证照编号予以作废,不再投入使用,原持证主体不再具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资质,不得继续开展任何食品经营相关经营活动。
三、有关事项说明
本次批量注销为纠错清理行为,针对主体资格已灭失、证照长期失效未主动注销的存量问题证照。各相关经营主体如后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及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手续,取得合法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全市批量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名单(252家) .xlsx
2.
全市批量注销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主体名单(575家).xlsx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