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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欣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当事人:董欣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2C46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荣二街3号敏捷科创中心3号楼5层503房

法定代表人:董振华

 

2022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在平顶山市辖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经初步核查,2023年1月6日上报至省局备案,省局于2月3日准予备案。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3月8日,我局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的线索移交函,附当事人代理管理系统链接。

2023年4月7日,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对当事人涉传资金予以冻结的决定,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当事人及其相关的涉传资金。4月20日-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河南办事机构所在地新乡市辉县市调查取证。4月23日,将提取的当事人代理管理系统数据委托司法鉴定,并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微信、微博宣传销售其公司董欣系列产品(护肤类、清洁类、彩妆类等),并设置一套严格的代理管理系统(董欣APP,数据库IP:47.110.223.40,存放在杭州阿里云)进行代理统一管理。当事人运营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社会人员被邀请,交纳1000元(直接交给上线)购买当事人的商品,并交纳300元保证金(通过上线分享的链接上传货款支付截图和手持身份证照片、填写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支付;保证不乱价,退出时可退还)即可成为当事人的市代,拿货享受零售价的6折优惠,同时获得发展他人的资格。另根据发展代理和销售业绩情况可以逐级申请升级。

市代连续两个月月销量达到5000元及以上,并一次性拿货10000元,可登录董欣APP,上传相关资料,再交200元保证金(合计500元),即可申请成为省代,拿货享受零售价的5折优惠,要求月销量为5000元,连续两个月不达标需退回市代。省代有10个及以上的直属代理、连续两个月的月销量达到15000元及以上,另再交500元保证金(合计1000元),即可申请成为总代,拿货享受零售价的4折优惠,升级后对接公司直接拿货,第一次向公司拿货必须30000元以上,且保证月销量为15000元,连续两个月不达标或者一个月销量低于10000元需退回省代。成为总代后,下线中不同级别之间主要是赚取拿货差价,每个级别折扣不一样;若总代发展总代,在都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上线总代可以持续获得下线总代月销售金额5%的提成。

当事人自2020年6月代理管理系统搭建成功投入使用至2023年3月,在平顶山辖区共计发展总代77人。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当事人在平顶山区域的销售额为40035712.50元,扣除购进成本30271360.45元,违法所得9764352.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振华和财务负责人、运营总监的笔录各1份、现场笔录1份及情况说明5份,证明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的营销模式及违法事实;

3、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移交的线索移交函后附当事人的后台数据链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在阿里云的购买订单及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数据存储在阿里云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微博、抖音宣传资料、2022年双十一活动截图1份及价目表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销售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与其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和物流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当事人确系有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37页及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质量合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10份、出库单32份、快递单据13份,证明当事人确系有产品出入库及销售的事实;

9、当事人的后台数据截图及董欣APP的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0、当事人与其总代产品销售合作协议6份共计3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总代人员表1份(纸质)及后台订单表、平顶山代理表各1份(电子版),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利润报表及出库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3、当事人员工支付宝账户收平顶山总代货款的截图3页及总代5%提成计算表3份、发放提成银行流水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4、当事人提供的完税证明4页,证明当事人的缴税情况;

15、司法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6、审计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7、当事人的申请书1份;

18、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的报告各1份,未发现当事人受到过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属实。

2023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3〕1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的上述经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传销行为。

经审计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9764352.05元,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另外根据执法人员调取的有关材料未发现当事人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应为首次违法,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2.3.1之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一般。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764352.05元;

2、罚款1250000元;

以上合计11014352.05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新城区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平顶山市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51634052500121)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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