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市监处字[2020]01-14号
当事人: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购物广场盛世店
负责人: 郭洪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40JXH49E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与轻工路交叉口建工景苑底商1、2层
2020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与轻工路交叉口建工景苑底商1、2层的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购物广场盛世店,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我局于2020年2月1日立案调查。
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2月1日和2020年3月12日,到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购物广场盛世店二楼的“自然堂”化妆品专柜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口罩。该专柜销售的所有商品标签上只有一个编码为“1211067”的商品条码;销售的所有商品,没有标注单价为6元的商品。据调查,“自然堂”化妆品专柜销售的所有商品标签上只有一个编码为“1211067”的商品条码,在给消费者的消费小票清单上不会显示所售商品的详细情况,数量、金额,商品名称显示为“自然堂专柜”。
举报人提供其购买的口罩图片显示,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口罩为“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每包20个,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6日。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6日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进货查验记录。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在平顶山市劳动路的绿荷美容美发店购买30包“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每包20个。自用10包,剩余20包在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购物广场盛世店二楼的“自然堂”化妆品专柜销售,每包进货价为3元,销售价为每包6元,20包销售价共计120元。
经调查,平顶山市卫东区绿荷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负责人向我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其未销售过“飘安”口罩。
2020年4月13日,我局向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平湛市监移送字【2020】01-413号案件移送函,将平顶山市卫东区绿荷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经营中销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行为,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向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进行比对,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此项行为,侵犯了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现场检查笔录两份;
四、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
五、对“自然堂”化妆品专柜的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平顶山市卫东区绿荷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负责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向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八、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口罩图片一份;
九、销售单据复印件一份;
十、《询问通知书》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各一份;
十一、《联营合同》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0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湛市监告字[2020]0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未达到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 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超过 2 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清上述款项,收款人:平顶山市财政局,帐号:170752031920102157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西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顶山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