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汕头市三发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公司生产的“三辉麦风”牌干吃奶糖片,净含量:30克,配料:白砂糖、植脂末、全脂奶粉、食品添加剂(麦芽糊精、乳清粉、硬脂酸镁、羧甲基纤维素钠),生产日期:2010.06.11,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405 1301 0083,标准代号:SB/T10347《糖果 压片糖果》,该产品包装上标注“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文字内容。事实上,你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范围是“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的设计、生产和服务”。因此,你公司在其生产的“三辉麦风”牌干吃奶糖片产品包装上标注“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文字内容与真实认证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我局于2011年3月21日向你公司依法邮寄送达平新工商听告字【2011】0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你公司拒绝签收,未能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现公告送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