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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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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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 达 公 告
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罗岗村第七经济社工业区厂房(土名红珠岭)
你单位生产并在我市销售的“名爽” 亮采净白洁面乳,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上印有“能轻松洗去皮肤表面含有黑色素的老化角质”等字样,根据该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2003)卫妆准字29-XK-2397号,该产品被国家卫生部门核准的是普通化妆品。洗去皮肤表面含有黑色素的老化角质则是祛斑化妆品所具有的功效,当事人在普通化妆品上宣传祛斑效果的特殊用途,其行为实属对产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我局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平新工商处字[2010]第 7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处以: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10年11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该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拒绝签收。现公告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决定不服,可于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会元 王胜利 电话:0375-2832665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