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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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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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上海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查处的你公司对商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平新工商处字[2010]第74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四万元,上缴国库。我局将本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但你公司拒绝接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公告送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人:陈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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