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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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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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北京天福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你公司生产并销往平顶山市的“天福驰”牌木糖醇秋梨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我局已于2009年7月31日向你公司依法邮寄送达平新工商处字(2009)第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公司未签收,未能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现公告送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