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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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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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
公 告
平顶山市贞元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查处的你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一案,本局于2009年8月25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送达了平工商湛处字〔2009〕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拒绝签字,我局遂于2009年8月26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平工商湛处字(2009)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你公司住所找不到你公司,已搬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现公告送达。
你公司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