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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 告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应当自每年的31日至630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但至今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检。限未年检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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