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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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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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
公 告
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查处的你公司虚假宣传一案,本局于2009年7月2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平工商湛处字(2009)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公司拒绝签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现公告送达。
你公司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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