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吉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8日,本局就你公司逾期不履行平市监处罚〔202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作出了平市监加罚告〔2025〕501号《加处罚款告知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26年2月4日,在我局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截至目前公告期已满30日。你公司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整。
因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平市监加罚〔2026〕501号)。
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平市监加罚告〔2026〕501号)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联系人:何坚、罗勇 联系电话:0375-2588377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3号)
相关附件:《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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