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是中国 “一带一路” 倡议的重要合作伙伴。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中国已连续12年稳居新加坡最大贸易伙伴地位,双方在贸易投资、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开展深度互利合作。依托优越的地理位置及成熟的科技生态,新加坡已成为中国企业技术出海、全球专利布局的优选地之一,系统梳理新加坡专利申请的相关制度和实操要点,对我国企业在新加坡开展系统专利布局具有重要意义。本报告主要对新加坡专利申请的具体流程进行分析,供相关部门及企业参考。
一、新加坡发明专利申请程序概述
01 适用法律
新加坡现行专利法律体系以《1994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4)(以下简称“专利法”)为核心,其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强制许可及侵权救济等核心制度;同时配套法规《专利细则》(Patents Rules),进一步细化了专利申请的形式要件、费用标准及专利授权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02 受理部门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IPOS),是新加坡法律部下属的政府机构,负责统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其核心职能涵盖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及植物品种权的注册与审查。
03 保护客体
与我国专利保护客体不同,新加坡《专利法》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仅将发明专利列为法定保护对象,外观设计则单独立法进行保护。以下主要就发明专利申请程序进行分析。根据新加坡《专利法》和IPOS《专利申请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需要满足可专利性,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应用的能力。
1.可专利性
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必须具备可专利性,即需具备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象)的资格。
2.新颖性
即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具体而言,是指发明不构成包括在该发明优先权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已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向公众公开的所有技术内容。
3.创造性
创造性的核心判断标准为,相较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4.具有工业应用能力
发明具有工业应用能力,是指发明可以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类型的工业中制造或使用。
04申请途径
新加坡和中国同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在新加坡申请发明专利的途径包括两种:
1.直接途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中国专利后的12 个月内,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向IPOS官方递交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人提交PCT国际申请后,可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内,于PCT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选择指定新加坡,启动该国专利申请的国家阶段程序。
05申请主体
新加坡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将授予最先提交申请的人。根据新加坡《专利法》第19条和第49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任何个人/组织都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具体而言,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主体包括:
1.发明人:包含主要发明人和合作发明人;
2.订立协议、明确享有发明申请权和所有权的人:该类主体可依据任何已生效的新加坡本国法律、外国法律、条约或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或在发明完成前与发明人订立包含具体可执行条款的协议,即可在该项发明完成时起,有权在新加坡提交专利申请,并拥有该项专利下的全部财产权益(公平利益除外);
3.权利继受人:通过继承等合法方式获得发明申请权的主体;
4.职务发明的雇主:若发明系雇员在其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或在其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外但经雇主专门指派的任务中作出,则该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雇主。
对于非新加坡居民的申请人,须委托新加坡境内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二、新加坡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向IPOS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其流程通常包含提交申请、初步审查、公布、检索与实质审查以及授权五个阶段,整个流程一般至少需要2年,具体的时长受发明的复杂程度、是否选择加速审查等因素影响。
01 提交申请
1.申请渠道:通过IPOS官网的Digital Hub系统提交
2.申请资料均需使用英文版本,包括:
(1)申请表(PF1:Request for Grant of Patent)
(2)说明书:至少提供一种请求保护的发明的实施方式,以及(黑白或灰色的)附图(如有)
(3)权利要求书,如已准备好
(4)发明摘要
(5)申请费(170新币[1])
3.临时申请及申请日的确定
如果申请人暂未完成发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但想争取确立较早专利申请日的,可优先考虑提交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即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满足确立申请日全部要求的文件基础上,暂不提交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以此先行确立专利申请日,但申请表(PF1)和申请费须在提交申请后1个月内提交。
提交申请后,IPOS 会根据申请文件的提交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专利申请日。根据IPOS的规定,专利申请日的最早确定日期为申请人向IPOS提交的文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
(1)文件表明正在寻求注册专利;
(2)文件指明了专利申请人;以及
(3)文件包含对发明的描述。
如果IPOS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符合申请日确立的所有要求,则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日确立的通知(Date of Filing Notification);若申请文件未满足上述要求,IPOS将向申请人发出文件存在缺陷的通知(deficiency letter),并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完成修改补正,逾期未提交符合要求的补正文件或未回应缺陷的,视为放弃申请。
确立正式的申请日后,申请人还应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更早的日期为准)后12个月内提交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以完成专利申请的完整程序,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临时申请及申请日确定流程可参考下图:

02 初步审查
IPOS会在确定专利申请日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申请费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之后,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需保证优先权主张符合规定、附图或说明书内容无缺失,以及申请符合全部形式要求。
如果IPOS审查认为申请文件不符合初步审查的要求,其将通知申请人在2个月内修改申请文件,逾期未完成修改的,将导致申请被驳回。
03 公布
申请文件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IPOS会自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后18个月在《专利公报》(Patents Journal)上公开该专利申请;确有需要的,IPOS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专利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自身保密需求选择撤回发明专利的申请,避免技术内容的公开,但申请的撤回必须在上述18个月期限届满前的1个月之前进行。
专利申请一经授权,申请人可采取专利侵权维权行动,并就自公开日起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向侵权方主张损害赔偿。
04 检索和实质审查
在检索和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审查员将检索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在先发明(即现有技术),并将检索的现有技术与专利申请进行比对和审查,以确定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同时,专利审查员还将对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其他可专利性要件进行审查,以形成专利授权与否的最终判断依据。
依据 IPOS相关规定,申请人可结合国外检索结果、审查结果的获取情况及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估后选择适用的检索与审查路径,具体路径详见下表:
完成检索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将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报告,详细载明其对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意见:
1.审查员未发现驳回理由→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可被授权的通知(Notice of Eligibility to Proceed to Grant)
2.审查员在报告中提出1个或多个驳回理由→
(1)申请人通过修改邀请(invitation to amend)进行简单修改的,答复期限为 2 个月;
(2)申请人通过书面意见(written opinion)作出答复的,答复期限为 5 个月。
审查员可能会根据申请人的答复继续发出书面意见,直至该专利申请中所有的未决问题得到解决。若自第一份书面意见出具之日起 18 个月内仍未解决审查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的,申请人将收到专利注册处(Registry of Patents)发出的拟驳回意见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Refuse)。申请人可在收到拟驳回意见通知后的2个月内提交审查意见复核请求书(PF12B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Review Report),就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交书面陈述,和/或对专利说明书进行修改;若提交审查意见复核请求书后仍存在未解决的问题,IPOS将发出正式的驳回意见通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05 授权
自收到准予授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须向IPOS提交请求颁发授权证书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注册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对原始专利说明书作出任何修改或更正,需在提交发证申请时将修改后的说明书一并提交。一旦申请人提交了上述申请且满足授权条件,注册官(Registrar)将颁发授权证书(Certificate of Grant)。
三、费用
IPOS 于今年7月发布《费用更新》(Fee Updates)公告,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品种保护及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官费进行调整。其中针对专利申请,主要调整包括提高PCT检索与初步审查费、降低超额权利要求费收费门槛并提高费用标准、将超额权利要求费支付时点由授权阶段提前至答复审查意见阶段,以及提高专利续展费用标准。
最新收费政策中的部分项目收费标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其余项目费用更新将于2026年4月1日生效。生效日及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适用新的收费政策,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则沿用旧的收费政策。本报告仅介绍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调整,其他知识产权事项收费及生效信息详见附件。
01 提高PCT检索与初步审查费
02 更新超额权利要求费
1.自2025年9月1日起,更新PF11(检索和审查报告请求)和PF12(审查报告请求)中超额权利要求费收费门槛和费用标准。
2.自2026年4月1日起,针对于 2025年9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 PF11、PF12和PF12A(补充审查申请表)申请,其超额权利要求费的支付时点将从PF14(授权阶段)变更为PF13A(答复书面意见阶段)。
03 提高专利年费
新加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 20 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自授权后的第5年开始,专利权人应每年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附件:新加坡知识产权事项费用更新
相关链接:
1.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https://www.ipos.gov.sg
2.Digital Hub系统:
https://digitalhub.ipos.gov.sg/
3.新加坡《1994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4):
https://sso.agc.gov.sg/Act/PA1994
4.相关申请表格:
https://digitalhub.ipos.gov.sg/FAMN/eservice/IP4SG/MN_Forms
注释:
[1]. 查询时间为2025年11月,具体费用标准及后续变化以IPOS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2].根据新加坡《专利法》第36A条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申请人可向注册官申请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若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申请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应就延长期间缴纳专利续展费。
致谢
特别鸣谢黄金展老师、李泽艳老师和杨胜姣老师对本文审核的支持
黄金展老师,是新加坡最高法院辩护及事务律师,是新加坡南洋律师事务所的董事长,精通知识产权业务,其在新加坡和其他国家积累了多年实践经历。
李泽艳老师,是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专利代理人,从业20多年来,处理过包括国内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涉外专利申请等各类专利申请案件,涉及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几十个国家。
杨胜姣老师,于2017年加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精通专利新申请文件翻译(尤其擅长电学领域),深入钻研多国专利制度,提供专利申请全流程策略咨询。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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