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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就上诉资格标准发布先例性裁决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8月16日在一项具有先例性意义的裁决中认定,白金科技公司(PTOT)未能证实足以赋予其上诉资格的事实损害,该上诉资格是针对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裁决提出的,该裁决认定PTOT未能证明Viavi方案解决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性。该意见书由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的克莱尔·C·塞奇(Claire C· Cecchi)法官撰写,合议庭成员包括CAFC首席法官摩尔(Moore)和法官塔兰托(Taranto)。Viavi拥有名为“光学过滤器和传感器系统”的第9,354,369号美国专利。

       Viavi公司在地区法院对PTOT公司提起了两起独立诉讼,两起诉讼中的侵权主张均被有偏见地驳回。PTOT随后向美国专利复审委员会(PTAB)申请双方复议程序(IPR),PTAB的最终书面裁决认为PTOT未能证明所主张的现有技术证明了权利要求明显不可专利。

       在向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提起的上诉中,PTOT称,由于其(1)向海外的零部件集成商供应其在Viavi第二起案中被控的带通滤波器,以及(2)开发新型号的带通滤波器,因此有资格提起上诉,承担潜在的侵权责任。

       CAFC在其意见中解释说,“要确立案件或争议,上诉人必须满足‘宪法规定的不可减损的最低诉讼资格’”,即证明其“(1)遭受了事实上的损害,(2)与被告的受质疑行为有相当的可追溯性,(3)有可能通过有利的司法判决得到补救”。确立事实损害要求证明所称损害必须是具体的和特定的,并且是实际的或即将发生的,而不是猜测的或假设的。

       关于第一个论点,PTOT依据的是Viavi公司的一封信,信中称“基于Viavi公司的美国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广泛且各不相同,Viavi不相信PTOT有可能履行其与非侵权产品的供应协议”,除了该论点的推测性质以及专利所有人为何会针对特定的未来产品主张“369专利”这一问题缺乏具体性之外,PTOT也没有说明该信函是在两起地区法院案件之前发出的这一事实,在这两起案件中,诉讼主张被有偏见地驳回。法院继续说道:

       PTOT未经证实的关于未来诉讼威胁的推测不足以证明未来侵权的实质性风险,也不足以证明Viavi可能会对其继续销售Viavi第二起案中指控的带通滤波器提出诉讼。

     至于PTOT声称其预计Viavi会在PTOT推出新型带通滤波器时再次提起诉讼的说法,法院表示,该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监林毅炜(Yiwei Lin)在一封信中指出,PTOT将继续开发新型带通滤波器,PTOT预测Viavi将再次主张“369专利”,但信中并未指明PTOT开发可能涉及“369专利”产品的任何具体、明确的计划。缺乏详细的计划、新机型的具体细节以及它们与“369专利”的关系等,不足以证明PTOT具有专利权,而仅仅是“含糊不清的结论性陈述”。

      由于PTOT未能证明其未来活动的具体计划会造成Viavi再次起诉其侵权的重大风险,因此未能证明其上诉资格。因此,法院驳回上诉,未对PTAB裁决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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