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市监〔2021〕46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万人助万企”,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登记注册便利化,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权限作进一步明确调整:
一、依法规范登记注册权限
(一)市局登记注册权限: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或)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企业。
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指定、核转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3.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或者市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企业(含重点项目);
4.银行、证券、保险企业。
5.公用企业(电信、邮政、交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中央、省属企业和涉及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的企业(公司)及其市内主城区分支机构)。
6.食品生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等(法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企业。
7.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鉴定机构任务授权、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修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修理等(法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企业。
8.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金在5000万以上(不含5000万)的公司。
9.其他应当在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市局认为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事项。
根据市营商环境的需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登记注册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也可以将本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交由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权限:
1.本辖区内,由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局登记注册权限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
2.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权限划分:
1.参照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权限执行。
2.住所或营业场所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市局(含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已经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市局登记注册权限划分范围的,调整下放给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四)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注册权限:
不再保留登记注册权限,登记注册过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市局登记注册权限范围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一律下放给各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市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二、进一步推进落实商事登记改革各项措施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助力鹰城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持续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时间更短、环节更少、服务更优、成本更低。即:全面推行企业和群众办事“全程电子化”;加快推动部门联动,逐步实现“一窗通办”;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证照分离”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部分事项由后置许可向仅需注册登记环节备案的改革;市场主体开办一日办结;压缩开办环节,企业登记注册、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银行开户等作为“一窗通办”的内容;积极推动“企业开办”全程零费用。
(二)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联合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身份认证,解决在不同部门网上办事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的问题,实现企业身份在“一网通办”平台的“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在涉企服务高频重点领域实现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深度应用。
(三)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四)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促进市场主体提质、增量、增效。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推进落实“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五个办”等改革措施,以积极应对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加强系统设计、资源整合、服务创新、措施集成、流程再造,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正、透明、规范、便捷、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积极营造更具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和市场发展服务环境。
三、继续深化属地监管职责,推进事中事后监管
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强化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对省、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市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及其派出机构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制定本辖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措施;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规范;确定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厘清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工作要求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划分的登记注册权限开展登记注册工作。
2.有效衔接。本次权限划分涉及市局(含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企业档案下放,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登记注册,市局制定档案交接顺序表,明确各单位的交接时间和顺序,交接期间,企业的变更、注销等登记注册事项,可由市局登记注册。
3.各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市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要按照市局档案交接表确定的时间和顺序,指派专人到市局接收下放的登记注册企业档案。
4.市局(含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登记注册已注销、吊销的企业,档案不再下放。
5.本通知印发之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登记注册的,属于本通知划分的应由市局登记注册的,可仍由原登记注册部门登记管辖。
6.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注册登记权限调整,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注册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7.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档案交接顺序表
2.档案交接表
2021年8月2日
相关附件:附件1 档案交接顺序表.pdf 附件2 档案交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