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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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市监〔2022〕39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豫市监〔2022〕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