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中法〔2021)308 号
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 2021 年 11 月30 日 )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 畅通破产企业市场退出通道,增强府院协调联动,2021年 11 月 30日,市中级法院与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涉及的 注销登记有关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管理人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 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市、区两级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
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 复办理结果; 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
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变更登记制度
3.管理人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相关信息。
4.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 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
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三、进一步推进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5.管理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手续的,应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
定书原件。
6.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应提供 以下资料∶ 案件受理材料、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办理企业注销 登记的申请材料、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7.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 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章的,管理 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在管理人出具公章遗失 说明后,可以管理人公章替代企业公章。
四、规范清算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8.因司法清算中处置企业财产,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 发生权属变化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 决定书等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被司法查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 的通知》第14、19 条的规定,出现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市
场监管部门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人民法院经破产清算程序认定企业资不抵债并宣告破 产的,可以认定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破产程序 终结后,上述股权处于质押或者冻结状态的,管理人可持人 民法院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解除质押或冻 结裁定书、协助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股权质押注销登记、解冻手续。
企业商事登记被冻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10.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办理变更股东 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按照 第 9条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解冻手续后,管理人可持案 件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股权变更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五、加强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的衔接
11.为进一步推进企业退出工作,提高地方经济活力,人 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 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经营异 常等企业出清。
12.为挽救困境企业,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市场 监管部门应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通过破产重整存 续的企业,管理人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可以向市场 监管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实现信用修复。
13.市中级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市市场监管管理局行 政审批科、信用监管科作为对口联络部门,建立常态化合作 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事务办理、信息共享 等 工 作 措 施 。
与 会 人 员 ∶
市中级法院 刘 鹏 华 何 炜 刘梦飞
市发展改革委 贾 小 平 杨 敬 周 李 万 里
市市场监管局 孙 彦 磊 石 恒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 年11 月30 日 印 发
相关附件: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