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HN8B46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318号众创小微企业工业园1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
2023年11月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在平顶山市辖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经初步核查,2023年11月27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对当事人涉嫌网络传销的行为进行调查。12月7日又收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送的当事人涉嫌传销案件线索。2024年2月23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3月18日,因案件特别复杂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将办案期限延期一年的决定。
2024年9月18日,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行为涉嫌传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关于申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资金予以冻结的决定》。9月25日向新华区法院提起冻结申请。
经查,当事人通过官网、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宣传推广其公司产品(密汐皙迪/Micisty牌内衣服装产品),设置了购买商品并交纳保证金成为其代理的销售模式,通过当事人的官方网站(http://www.micisty.com)进行统一管理。
当事人运营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社会人员被邀请,购买不同价格的当事人商品成为相应级别的代理:1500元入门费(特约)、5000元入门费(一代)、15000元入门费(官方)、40000元入门费(合伙人)、120000元入门费(董事),董事以后每次补货60000元起,成为代理后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获取返利的资格;代理级别之间是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下级只能从上级处拿货,董事直接在当事人处拿货。每个级别拿货价格不同,级别越高拿货价格越低,高级别从低级别处主要是赚取拿货差价。
当事人要求每位加入的代理都需交纳500元保证金(在不做代理时保证金可以退还),合伙人另交1000元保证金,董事另交30000元保证金;每位代理在招收新代理前都需要收纳保证金才可报价。当事人收取代理保证金,理由为维护市场,防止低价乱价,同行套价。实际设置了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保证上级代理获得稳定的级差收益。
当事人设置的团队计酬具体情况(一)董事发展董事,可持续获得下线董事销售额16%的积分;(二)董事以下级别(不包含董事)代理招募的代理与自身代理级别相同或者高于自身级别,应将该代理推荐给自身的上一级代理,并且根据招募的代理所升级的代理等级获得订单返利,该返利由自身代理的上一级代理负责发放返利(系统内自动结算);具体就是合伙人及以下各级别直推合伙人,可以持续获得下线合伙人销售额3.5%的积分;官方及以下各级别直推官方,可以持续获得下线官方销售额2.5%的积分;一代及特约直推一代,可以持续获得下线一代销售额的1.5%的积分。这些积分都是系统直接计算,计入代理服务总分,积分可以在“兑换管理”中可向公司兑换,一积分兑换一元人民币充值入账户余额。
当事人还设置有团队业绩奖励:当你为董事级别时,你下属的所有级别代理则组成以你为首的代理团队,整个团队业绩补贴按照月度计算,完成对应等级的业绩,可以获得对应返点(团队月销1万返点1%、团队月销2万返点2%、团队月销3万返点3%、团队月销4万返点4%、团队月销6万返点5%、团队月销8万返点6%、团队月销10万返点7%)。一个返点对应一积分返到董事账户。
当事人共计发展了40517名代理,其中董事在高峰时期超过500名,现有261名;另外在河南省发展的各级代理共计2553名。经审计:自2022年1月1日至今,当事人在河南省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68890345元,成本为58211083元,利润为10679262元,缴税1170208.33元,净利润为9509053.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的笔录共4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营销模式及违法事实;
3、当事人的情况说明5份,证明当事人的营销模式及违法事实;
4、当事人给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银行流水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网站由该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数据存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官网宣传资料、及价目表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销售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购进产品的发票4份,销售产品发票8份,证明当事人确系有购销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外观专利1份及检测报告5份,证明当事人产品质量合格的事实;
8、当事人收取董事级别代理的货款、保证金银行流水截图,证明当事人收取董事转账的事实;
9、当事人设置的推荐奖和团队奖励管理界面截图及后台数据截图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9月的河南省商品销售情况表36份,证明当事人在河南省的违法事实;
11、杭州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当事人的后台数据库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2、当事人在河南省的代理名单及河南省的收货地址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河南省的违法事实;
13、当事人给河南省代理发货的物流单15页,证明当事人在河南省的违法事实;
14、当事人管理后台截图4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5、当事人提供的完税证明143页,证明当事人的缴税情况;
16、司法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7、审计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8、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的报告各1份,未发现当事人受到过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传销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4〕6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审计,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9509053.67元。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执法人员调取的有关材料未发现当事人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情形;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综合认定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2.2.1裁量基准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509053.67元;
2、罚款1500000元;
以上合计11009053.67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西路支行(收款账户:平顶山市财政局,账户:170752031920102157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pdsxzfysq@163.com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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