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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活售制假冒洗涤用品案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市监处字 2021G26

当事人:张永活;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7年7月30日;

2021年3月1日,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举报,称在平顶山湛河区沁园东路一仓库内,发现有涉嫌假冒蓝月亮洗衣液、洗手液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仓库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由于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商标侵权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4小时法定时间内向局报告,补办了审批手续。

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报局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湛南路燃气公司对面农行家属院内的另一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加工侵权商品的加工机器鑫凯驰牌封口机(小型)一台、佳豪牌单向串激电动机(小型、型号:HF0828)一台、加工好的立白洗衣粉(1.55千克×6袋)23袋、汰渍洗衣粉(2.8kg×4袋)9袋、汰渍洗衣粉(260克×20袋)23袋。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在报局审批后依法对现场物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在位于湛河区沁园东路的仓库内存放的蓝月亮洗衣液(2kg×6瓶)38箱、蓝月亮洗衣液(3kg×4瓶)52箱、蓝月亮洗衣液(1kg×12瓶)3箱、蓝月亮洗手液(500g×12瓶)65箱、立白洗衣皂(232×36块)34箱、雕牌透明皂(202×2块)74箱、雕牌透明皂(232×36块)39箱、舒肤佳香皂(108克×72块)24箱、六神花露水(195ml×30瓶)11箱、六神花露水(95ml×40瓶)2箱、六神花露水(180ml×30瓶)25箱、超能洗衣液(3.5kg×4瓶)156箱,以上产品经厂家鉴定均为商标侵权商品。该处发现的上述商品为当事人购进后用于销售,当事人提供不出正规的进货渠道,经调查,当事人明知上述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当事人在位于湛南路燃气公司对面农行家属院内的另一处仓库内,存放有用于加工侵权商品的加工机器鑫凯驰牌封口机(小型)一台、佳豪牌单向串激电动机(小型、型号:HF0828)一台、为制假工具,墙角堆放有散装洗衣粉一堆,该处为当事人制假现场。现场发现加工好的立白洗衣粉(1.55千克×6袋)23袋、汰渍洗衣粉(2.8kg×4袋)9袋、汰渍洗衣粉(260克×20袋)23袋,以上产品经鉴定均为商标侵权商品,该批商品为当事人制假商品。

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经厂家报价:蓝月亮系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36972元;雕牌超能系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44517.6元;六神花露水系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2881元;经调查市场标价计算得出:舒肤佳涉案商品6739.2元,立白涉案洗衣皂6120元。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17229.8元。

当事人制假商品:立白洗衣粉(1.55千克×6袋)23袋,货值989元(参考)、汰渍洗衣粉(2.8kg×4袋)9袋,货值896.4元、汰渍洗衣粉(260克×20袋)23袋,货值2576元。制假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461.4元,销售金额为2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蓝月亮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说明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举报书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3、2021年3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七张、平湛市监强措【2021】030101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财物清单两份,证明当事人在湛河区沁园东路一仓库内存放有大量涉嫌商标侵权商品的事实;

4、2021年3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平湛市监强措【2021】030401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财物清单两份,证明当事人在湛南路农行家属院一仓库内存放有现场制作涉嫌商标侵权商品和加工机器的事实;

对当事人进行四次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提供不出,未索要厂家的相关手续,当事人应知明知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的事实;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的蓝月亮商品,经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平湛市监鉴【2021】030301号鉴定委托书一份、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商标注册证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出具的产品鉴定书两份、价格证明函一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的六神花露水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

平湛市监鉴【2021】030901号鉴定委托书一份、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我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的立白产品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鉴定说明一份、产品价格证明一份、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商标证明文件四份、委托书一份、举报书一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的雕牌透明皂、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

平湛市监鉴【2021】030902号鉴定委托书一份、平湛市监鉴【2021】031101号鉴定委托书一份、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鉴别报告书两份、证明两份、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商标证明文件十二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的舒肤佳香皂、汰渍洗衣粉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

执法人员对查获的涉嫌侵权商品抽样送检照片八张;

调查人员调取的相关产品市场销售价签照片九张,证明涉案相关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仓库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商品的检验报告、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十七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湛市监听告字【2021】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中,当事人提出请求考虑当事人身体有病和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从轻处罚,并于听证会后向我局递交住院病历一份、女儿2021年高考准考证一份,以证明其身体状况和家庭困难的情况。

 当事人制、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用于加工侵权商品的加工机器鑫凯驰牌封口机(小型)一台、佳豪牌单向串激电动机(小型、型号:HF0828)一台,作销毁处理;

3、没收侵权商品:蓝月亮洗衣液(2kg×6瓶)38箱、蓝月亮洗衣液(3kg×4瓶)52箱、蓝月亮洗衣液(1kg×12瓶)3箱、蓝月亮洗手液(500g×12瓶)65箱、立白洗衣皂(232×36块)34箱、雕牌透明皂(202×2块)74箱、雕牌透明皂(232×36块)39箱、舒肤佳香皂(108克×72块)24箱、六神花露水(195ml×30瓶)11箱、六神花露水(95ml×40瓶)2箱、六神花露水(180ml×30瓶)25箱、超能洗衣液(3.5kg×4瓶)156箱,作销毁处理;

4、罚款150000元 ,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清上述款项,收款人:平顶山市财政局,帐号:170752031920102157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西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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