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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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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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凡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企业上市、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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