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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个体工商户(纯网络经营)设立登记,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入口进行填报,填报时明确选择了仅网络经营并提交了网络平台开店证明,但是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驳回并要求提交产权证明。但目前根据个人了解各级政策纯网络经营是不用提交产权证明的,根据了解有以下政策法规对此情形进行了规定: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有明确细化规定。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不得违规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实体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河南省本地文件已明确免收该类证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豫市监〔2025〕27号)在“其他简化、免收证明材料情形”中专门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类情形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实体住所产权证明。
现咨询希望贵局明确告知平顶山市当前针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自然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法定材料清单,是否将实体住所产权证明列为该类情形的必要提交材料。
若平顶山市有本地特殊执行细则,请向申请人公示该细则的正式文件名称、发文编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