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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20221027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7章、86条。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持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并对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14.3%,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有效解决。二是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复议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对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作出部署,要求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将改革方案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修订草案共78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第三条)。二是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第四条)。三是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第二章第五节)。四是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第五条至第八条)。

(二)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一是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二是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二条)。三是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

(三)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一是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第三十四条)。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第四章第二节)。四是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五是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

(四)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七条)。二是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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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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