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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字〔2020 33  

 

当事人: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05C8K13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飞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天柱东路5号(华欧航空支援有限公司)

2020年4月7日接市局“案件线索转交通知书”,执法人员在查处宝丰县广播电视台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一案中,发现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招生广告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过初步调查2020年5月22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10至11月10日通过宝丰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招生广告,支付宣传费7470元广告内容含有“培训五个月即上岗就业”、“年薪10万以上,100﹪安排就业”等字样。实际运作中,当事人既未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仍未兑现承诺为学员安排就业,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广告中与服务有关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引起消费者不满与投诉。在我局督促下,当事人全额退还了投诉人的培训费。认定其广告费为74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从宝丰县融媒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的图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培训招聘航空空乘人员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招生一事和发布广告及收取培训费用的事实;

4、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融媒体中心和河南省百姓村官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培训招聘航空空乘人员业务的事实:

5、涉案人员马遂生和其子马明欣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情况说明二份,马明欣与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国内)岗位培训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马明欣的“航空地勤岗位培训费用”全款49800元收据复印件一份,说明受培训人员缴费培训后未按协议规定兑现承诺的事实。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所指行为。2020年9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平市监处告字[202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 版)》第七章第一节处罚依据(一)之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且主动进行整改。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2241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新城区支行缴清上述款项,帐号:41001551634052500121-0002,帐户:平顶山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   11 17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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