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市监专处字〔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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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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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红六国大药房特许经营四十店
1、 案由:哄抬价格
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专处字〔2020〕7号
3、当事人:平顶山市红六国大药房特许经营四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D5GD58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1、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2、 罚款50000元。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