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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公告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你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你公司生产并在我市销售的“名爽” 亮采净白洁面乳,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上印有“能轻松洗去皮肤表面含有黑色素的老化角质”等字样,根据该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2003)卫妆准字29-XK-2397号,说明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你公司在一般用途化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宣传祛斑效果,其行为实属对产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我局于2010年8月26日向你公司依法邮寄送达平新工商听告字(2010)第5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由于你公司拒绝签收,未能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现公告送达。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以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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