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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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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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送 达
漳州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生产并在我市销售的“健源堂虫草蜜炼枇杷膏”在其配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一案,现已调查终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我局于2010年9月6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平新工商【2010】第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现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