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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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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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
公 告
南阳市济生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生产、销售“肠清茶”标注“纯天然”构成虚假宣传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肠清茶”上标注“100%纯天然”提供不出有机产品认证证明材料,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30000元。
我局已于2009月9月3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平湛工商听告字(2009)第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你公司未予签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现公告送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