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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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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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河南省恋日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你公司对商品作文字标注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你公司在其生产的“晒得乐”牌太空铝梯产品标签上标注“中国公认名牌”和“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字样,经调查取证,该产品并未获得上述荣誉和认证,你公司的宣传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我局于
对上述告知内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