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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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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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义乌市嘉华袜业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查处的你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于2009年4月9日向你公司依法邮寄送达平工商处字(2009)第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公司拒绝接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现公告送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