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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分级办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精神,结合省、市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就近申办许可、抓实属地药品领域审管衔接,持续促进药品零售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现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除外)分级办理权限作进一步明确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药品零售行业推动就近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的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放管服效”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服务事项下沉,赋予县(市、区)局更多自主权,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推广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分级办理。
三、药品分级许可事项
(一)设区的市级药品许可事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全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以及同属于一个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方式为“单体零售”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门店的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二)县级药品许可事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内的药品零售单体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不含设区的市级药品许可事项)。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药品许可事项:参照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许可事项执行。
按照平市监办〔2021〕241号文委托下放给各县(市)市场监管局的药品经营综合许可事项不再继续委托。
根据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办理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许可事项;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过程中组织现场检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
四、实施时间
(一)实施过渡期。为保证稳步推进,决定设置实施过渡期,时间为2025年1月2日至1月26日。期间,设区的市级、县级均不再受理非本级的药品零售经营许可,2025年1月2日前已受理的非本级的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业务,应当在2025年1月26日前依法办结,审批部门依申请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
(二)规范执行期。自2025年2月5日起,全市正式按照本文件要求执行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分级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执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分级办理改革是市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是改革工作的深入探索和实践。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分级办理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市局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分级办理改革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积极配合落实,确保改革任务真正落地见效。
(二)做好工作衔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服务水平提升,确保该项工作能够“放得下、接得住”。坚持依法许可、紧扣许可标准等,确保许可事项下放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工作能够规范有序推进。系统上下必须坚持一盘棋,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
(三)做好审管衔接。推行市县两级的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分级办理以后,全市系统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特别是许可部门与证后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系统配合,做好许可工作与证后监管工作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审管无缝对接,工作运转顺畅。及时汇总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监督纠正,确保企业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做好舆论宣传。全市系统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工作,让群众、企业充分了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分级办理改革内容,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扩大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企业在对应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本通知与此前市市场监督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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