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新区遵化店镇张楼村第一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5012-1 410403 12 D600 1
地址:高新区遵化店镇张楼村
主要负责人: 张长续
身份证件号码:410422********9111
2023年5月26日,根据平市监办【2023】75号文件要求,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药品柜内格罗特明®阿奇霉素片1盒(规格:0.25/片*6片/板*1板),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法购进凭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把核查情况汇报局长。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立案。5月30日,该卫生室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并提供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最近换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在被我局立案查处前几天,当事人从一个药品推销员处花费7元购进涉案药品就放药柜了,尚未售出使用,无违法所得。经查询涉案药品追溯码验证通过。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涉案药品及追溯码查询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属村委会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高新罚告〔2023〕9号)
,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费》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了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后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1.13裁量等级,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格罗特明®阿奇霉素片1盒(规格:0.25/片*6片/板*1板)
2、罚款15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东支行(收款人: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254600139453)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3年 7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