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 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 围内,将食品经营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优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方式,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 小经营店登记一并纳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办理。现就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无需取 得《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同时, 将“食品销售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市场主 体登记注册环节(开办、变更等)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中体现,不单独核发备案凭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备案后,即可依法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 的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范围不包括特殊食品(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 品)。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
二、备案办理情形
(一)新申办市场主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在企业登记 注册环节,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备案,无需核发《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并在营 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体现。
(二)2021年7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 可、备案证件的市场主体,若原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只含有预 包装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可以在申请其他事项变更时一并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同 时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即完成备案; 也可以在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证件有效期届满时,通过变更经营 范围完成备案。
(三)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若需申请从事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只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即进行备案。若其原经营 范围已登记有“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 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销售预包 装食品经营活动。
(四)2021年7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完成备案,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若申请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应 当办理相应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三、备案失效。市场主体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取消销售 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资格,被相关部门责令变 更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 食品)经营范围,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备案一并失效。
四、本公告发布后,如国家、省有政策性调整的,本公告与 调整部分有冲突的,以国家、省有政策性调整的规章、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17日
相关附件:61025509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