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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改革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 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 围内,将食品经营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优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方式,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 小经营店登记一并纳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办理。现就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无需取 得《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同时, 将“食品销售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市场主 体登记注册环节(开办、变更等)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中体现,不单独核发备案凭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备案后,即可依法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 的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范围不包括特殊食品(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 品)。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

、备案办理情形

一)新申办市场主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在企业登记 注册环节,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备案,无需核发《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并在营 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体现。

(二)2021年7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 可、备案证件的市场主体,若原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只含有预 包装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可以在申请其他事项变更时一并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同 时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即完成备案; 也可以在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证件有效期届满时,通过变更经营 范围完成备案。

三)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若需申请从事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只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即进行备案。若其原经营 范围已登记有“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 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销售预包 装食品经营活动。

四)2021年7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完成备案,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若申请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应 当办理相应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备案失效。市场主体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取消销售 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资格,被相关部门责令变 更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 食品)经营范围,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备案一并失效。

本公告发布后,如国家、省有政策性调整的,本公告与 调整部分有冲突的,以国家、省有政策性调整的规章、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17日      

 



相关附件:61025509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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