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专处字〔2021〕1号
当事人: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勤英
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6年05月15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退热贴、载液抗菌器、医用橡皮膏、抑菌制剂(液体、膏体、凝胶、片剂、粉剂);第I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6)、天中堂牌草本抑菌浴粉。销售: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详见经营许可证第豫170117号)。(以上所有经营项目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8095980L
根据平市监明电【2020】23号文件精神,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展开专项检查。2020年4月1日,执法人员在湛河区南环路平顶山市百年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惠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中堂®老偏方消痛保健喷剂”外包装正、背面标注 “舒筋活血•消肿止痛”等内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同日,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天中堂®老偏方消痛保健喷剂”( 产品批号:20180601、20200401)外包装正、背面标注 “舒筋活血•消肿止痛”等内容。经对平顶山市百年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惠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正定县千图保健食品店、河北卓普医疗商贸有限公司调查,取得该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情况,根据取得的相关证据显示,该两个批次产品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
该产品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Q/41BA1180-2013)中备案的名称是:消痛保健喷剂,范围有:“本品可用于颈、肩、腰、腿关节酸痛、肢体麻木、屈伸不利等,不适部位的抑菌、清洁。”内容,该产品只适用于抑菌、清洁。该广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根据当事人出具真实的购销合同及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该产品外包装设计制作费用为16195元。
本局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平市监处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适用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4858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城区支行缴清上述款项。账号:41001551634052500121,账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