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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户外商业广告提醒告诫书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户外商业广告发布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广告经营主体、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外商业广告发布行为,压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户外商业广告合规发布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四、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等广告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发布,且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八、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九、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十一、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二、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各广告相关主体需常态化自查自纠,严把内容审核关,及时整改、撤除违规广告,从源头防范风险。对违法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如有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请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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