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分中心近期在海外商标监测中发现,印度尼西亚批量抢注人PT. Cantikme Beautycare Indonesia 和PT. SIPETA SURYA KENCANA ABADI(疑似两者有关联)疑似抢注中国各化妆品品牌商标。截至2月,其在印尼商标件共35件。疑似抢注国内企业商标32件,涉事企业16家,其中浙江省4家,广东省11家,上海市1家。
如下是被商标被抢注者的应对方案:
(方案一)商标无效申请
1.印度尼西亚无效申请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司法程序;
2.根据印尼商标法第77条(Article 77)的(1)(2)款规定内容,无效必须在注册日5年内提起,但如果是恶意申请或违反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宗教、道德、社会秩序等则不受5年期限限制。尽管上述3件商标的其中一件已注册满5年,中国涉案企业仍可基于抢注人具有恶意针对题述3件商标提起无效申请。
3.基于恶意注册理由提起的无效程序,中国涉案企业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标权利人的主观恶意,中国涉案企业可着重从以下内容收集:
(1)证明题述商标权利人在申请日前与中国涉案企业存在经销商、合同、业务往来关联关系(重要证据),如合同、广告宣传、邮件、报关单、货款证明或财务账单等。
(2)证明中国涉案企业商标在申请日前在印尼或全球范围内已具有较大知名度,该标权利人出于傍名牌等原因进行商标抢注(重要证据),一般而言中国涉案企业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来举证:
①中国涉案企业商标在印尼的最早使用时间;
②中国涉案企业商标在印尼早于抢注商标申请日的广泛使用证据,如销售订单、经销商店面地址、报关单、账单发票等;
③中国涉案企业商标在印尼所投入的广告宣传证据,如广告宣传合同、广告页面、宣传单等;
④中国涉案企业商标在本国及其他国家的注册证。
⑤中国涉案企业商标在本国及其他国家的使用证据,如销售订单、账单发票等;
⑥中国涉案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的证据;
(3)其他能证明对方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请注意,证据对案件的成功率影响较大,能证明抢注人具有恶意的证据越多越充分,成功率才会越高。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中国杭州的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1件商标(IDM000625879号“PROYA”商标)于2017年被抢注,其最早申请人为“PT. SIPETA SURYA KENCANA ABADI”,但在2024年转让至本案重点关注的批量抢注人“PT. Cantikme Beautycare Indonesia”,故我中心推测该两个抢注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但根据过往印尼审查实践多个案例,阐述抢注人也抢注其他知名品牌并提供清单证据并不能充分说服法官认定抢注人具有恶意,故若是仅仅该份证据清单,证据并不够充分。需同步结合上述关键第(1)和(2)项证据。
4.提起无效诉讼后,法院会通知抢注商标权利人应诉,无论题述商标权利人是否提交应诉材料,法院均会举行听证会(根据案件情况听证开庭可能多达十几到几十次不等)开庭审理无效案件,诉讼双方可在庭上抗辩质证,并补充新的证据。
5.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基于案件整体情况、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听证会的内容,对案件做出判决。整个无效诉讼从递交至下发一审判决时间约 2-3 年左右。
(方案二)商标不使用撤销申请
1.印度尼西亚不使用撤销申请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司法程序;
2.需注意,根据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作出的一项决定(即第144/PUU-XXI/2023号决定)将“针对未使用行为撤销商标的期限”从3年延长到了5年,并自2024年7月30日起开始生效。故印尼商标从3年不使用撤销变为5年不使用撤销。
3.需注意,印尼商标不使用撤销举证人为“申请人”,而非“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前申请人需进行调查并举证。
4.提起不使用撤销诉讼程序后,法院程序具体可参考上述无效程序。
针对题述3件抢注商标,目前只有一件满足5年不使用撤销条件, 考虑到抢注人在2018年获得注册后,陆续于2023年和2024年分别递交不同式样的相同商标,推测其亦有一定应对。
此外,从印尼目前的司法环境看,不管是从举证责任,还是2024年最新颁布的从3年不使用撤销变为5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均是考虑赋能印尼本国中小型企业,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准备使用和生产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该最新颁布的决定,也系由中国被抢注企业发起的不使用撤销案件而推动其进行了颁布),故,间接加大了中国被抢注企业通过不使用撤销程序发起挑战的难度。
(方案三)协商转让
如果我方中国企业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抢注人具有恶意,评估较难通过无效或不使用撤销手段进行清理,故中国企业亦可考虑与抢注人协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