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李延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的公 示
当事人: 李延旭
住所(住址):河南省郏县冢头镇西寨村8号
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在平顶山市和平路西段的平顶山市佳丽来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美人计塑身衣。2019年11月15日,我执法人员到和平路西段的平顶山市佳丽来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商场销售的美人计塑身衣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场暂扣涉案商品并制定了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佳丽来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说明经营的涉案商品为李延旭经营,公司租赁给李延旭场地,不参与经营。
当事人李延旭于2019年11月15日在平顶山市和平路西段的平顶山市佳丽来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美人计塑身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商品美人计塑身衣56件,货值2240元。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证明,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0年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新市监告字【2020】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商标侵权塑身衣56件;
3、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1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