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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南

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范围

平顶山市工商局新华分局、卫东分局、湛河分局、高新分局石龙分局、专业分局、经检支队、舞钢市工商局、宝丰县工商局、鲁山县工商局、叶县工商局、郏县工商局作出的以下行为,属于平顶山门市工商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对其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其作出的查封、扣押(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其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其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其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其未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时间

您认为属于平顶山市工商局复议管辖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的,请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限是这样计算的: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请您向复议机关咨询处理意见。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资料

(一)您是自然人的,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如果提交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前往平顶山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或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举出证据。

5.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6.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方式,可以前往平顶山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当面提交,也可以邮寄提交。

(二)您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或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举出证据。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或无法加单位公章的,要写明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复议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方式,可以前往平顶山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当面提交,也可以邮寄提交。

五、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一)申请:请您就行政复议事项,在法定时间内,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向平顶山市工商局受理行政复议的机构申请复议。

(二)审查: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您。

2.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告知您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您补正;补正通知中载明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您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您和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相关材料。

(四)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您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驳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您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3.行政复议和解。您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您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行政复议终止。

4.行政复议调解。符合法定情形的,您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复议事项进行调解。您和被申请人双方达成一致并在调解书上签字的,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复议机关继续复议审理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5.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您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一经申请撤回并得到复议机关同意即终止。

(五)收费: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法律救济:您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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