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依法需经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办理地点
平顶山市新城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每周五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学习)
六、咨询服务电话
(0375)2692003
七、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网上申请
八、办理流程
企业名称预核准有两种方式供申请人选择:
(一)平顶山市新城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二)登录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进行网上名称预核准。
1.进入首页“在线办理”
2.点击“名称预核准”进行网上办理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本规范。
2.网上提交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格式)。
【2】 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已经核准、尚未登记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事项、延长有效期的适用本规范。
2.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办理结果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十一、说明
1.表格下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地址:../../../../art/2016/8/2/art_40_87058.html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