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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动食品生产领域审批便利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4月17日前反馈。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cjgj.pds.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意见征集”中点击对应的“征集标题”,输入评论内容,点击“发布”。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syjjck@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平顶山市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平顶山市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动食品生产领域审批便利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是指同一企业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的同一县(区、市)范围内存在两个及以上的食品生产地址,且不同生产地址所申请的食品类别均属于市县两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对于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申请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  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增加生产地址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生产地址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应当先在登记系统中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填写至与拟申请的“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一致。

第七条申请“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线上系统中填写申请表时,应当在“基本信息”页将多个生产地址用分号隔开;在“产品信息”页的备注栏标注每个食品类别对应的生产地址。

第八条 对于已受理的新办“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所有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对于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的情形,企业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

第十条 对于已受理的新增生产地址许可申请,如企业所申 请新增的生产地址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管理制度、执行标准等生产条件与该企业已经获批的生产地址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在企业作出有关声明承诺之后,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企业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实施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现场情况与声明承诺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三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许可,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获得“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明细表将根据生产地址数量核发。

第十五条 拥有“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详细生产地址。

第十六条“一证多址”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由各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

第十七条“一证多址”食品生产企业任意一个生产地址有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除变更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外,其余变更及延续的许可申请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执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未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一照多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证多址”可同步办理,实现“证照联办”。

第二十一条 将《平顶山市“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一照多址’应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将《平顶山市“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在登记系统中将“生产经营地”填写至与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地址一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栏,显示所有地址,地址之间以分号间隔。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数将根据地址数量核发。”

第二十三条 如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