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63 | ||
信件名称: | 河南豫华淀粉制品厂 | ||
信件分类: | 举报 | 提交时间: | 2020-11-25 |
信件内容: | 厂家:河南豫华淀粉制品厂 地址:汝州市庙下镇长张村 本人于2020年11月12日在万盛源购物广场购买到的豫华火锅专用川粉 250克、 生产日期:2020.9.8、保质期10个月 购买后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10423010406、属于违法生产、无证经营的企业。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规定,取消QS标志后,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 标签 和QS标志。QS标准已被“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逐步替代。SC编号全面取代QS证。请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公示(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实物)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复时间: | 2020-12-21 |
回复内容: | 接到网民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辖区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于11月30日到汝州市豫华淀粉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汝州市辖区内无河南豫华淀粉制品厂),现场未发现如网民反映的那种标识的川粉。经询问调查,该厂今年生产过一批次川粉,,目前将进一步展开调查,该批次产品是否即为网民投诉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