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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6
信件名称: 爱尚尼护肤造型消费欺诈多,文明城市创后不再文明?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0-10-27
信件内容: 1,事实经过:2020年10月26日,本人前往平顶山市卫东区万达广场东侧爱尚尼护肤造型旗舰店剪发,店门口员工表示15元购卡即可享受免费美容和剪发,故购买。 对方先带我去楼上的按摩房里,要求我脱光衣服检查身体哪些地方需要排毒,然后全身给我涂满了精油,继而要求收费198,后要求收费398,只有办2000元卡后本次才可免单,次日去退卡告知费用是980,房间无任何价目表,只拿出手机让我大致看了一眼都有什么项目,由于前期告知我美容免费,并未对后续服务作告知义务,本人也是第一次去,所以默认表示同意进行服务。 而后下楼剪发,同样的套路,先往头上抹东西,扎纸,询问多次费用多少,对方不予告知,直到最后一步使用精油时,对方告知精油138一瓶,需要3瓶以上,且不能从储值卡里扣费,需要付现金,除非再充值1000元,目的很明确,就是各种套路你办卡 2,要点:前期说提供免费服务,为何途中却收费,而且是在顾客赤身裸体的情况下涂满精油才说收费,并且后续不断加价;提供定型服务,在顾客询问价格时坚持不予告知,直到将黏糊糊的膏状物抹在头上,捆扎头发后才予以告知,且一支不行还要多支,费用还要另外付费;顾客前去评理退卡,为何经理不断与之唇枪舌剑,且将上次消费抬高到一千多元,顾客表示不合理要投诉后,经理表示随便投诉他不怕。 3,法理依据: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该店提供的项目满足“格式条款”的规定!其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爱尚尼护肤造型店对于储值卡使用制度,以及现金付费项目,属于格式条款。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爱尚尼护肤造型旗舰店店员未对提供的标的价款做出详细说明。只是笼统的说,而且未提前告知。 3.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息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爱尚尼护肤造型(以下简称爱尚尼)利用店堂手册的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中,爱尚尼有欺诈的故意,诱导消费者,使本人陷入认知错误,再同本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隐瞒真实情况(美容与定型服务,没有事前告知,进行到一半才将消费内容口头告知顾客);受欺诈的一方(本人)因(爱尚尼的)欺诈行为而陷入认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相关规定,误解人具有3个月的撤销权,其中3个月属于形成权,不可变更 3.5:《合同法》第127条对于监督机关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职能部门应当对爱尚尼对于部分项目无法进行卡内余额扣除,进行监管。以及对套路消费,提供服务之前未曾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的行为进行监管。 4:消费者诉求:希望依法依规处理,退还本人3000元卡费,撤销通过欺诈手段进行服务的消费 5:后语:经上网查询,爱尚尼在河南省多地均有此欺诈行为,以洛阳为例,各职能部门响应并处理的爱尚尼案件多达5项,希望这种店在文明城市后越来越少。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0-11-17
回复内容: 接到网民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辖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执法人员多次沟通协调,该造型旗舰店已经所有费用退还消费者,并告知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不要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