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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38
信件名称: 啥情况下满足那些条件下 生产地址是写委托方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2-01-24
信件内容: 质量法生产地址与名字 委托加工 被委托方 不想叫其他人知道 属于商业秘密 不然买家都找被委托方交易棉 服装GB/T 2662-2017 总之一句话 啥情况下满足那些条件下 生产地址是写委托方 啥情况下 必须填写 被被委托方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2-01-29
回复内容: 网民你好,因无法通过预留电话号码联系到咨询者本人,所以我局只能提供相关法律和标准的规定,以便咨询者按照法规和标准,并结合自己的产品类型、产品执行标准、委托生产模式、商标委托授权、签订委托协议内容等情况完善和规范生产行为。 (一)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按照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5296.4-2012)第5条使用说明内容中“5.1.1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三)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如果咨询人有其它问题,可拨打我局办公室电话0375-2588000或12315热线电话,根据问题类型,我局将由不同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咨询人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