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我平顶山市星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与开源路丹尼斯百货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开源路丹尼斯百货商场5、6楼建筑面积3895平方米开设电影院。合同中第5-2条款约定“水电费按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但附带的《补充协议》中又规定按开源路丹尼斯百货商场规定的电价标准收取电费。我影院坚持以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规定标准电费缴纳所用电费,但开源路丹尼斯商场以停电为威胁不予采纳。
以至我影院自2014年12月08日至2018年09月10日近五年的时间中,均以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电费价格即1元/度的价格标准缴纳高额电费,直至2018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开源路丹尼斯百货商场才于2018年08月11日起降低了电价收费标准,但低于原收费标准1元/度的单价差额以“设备管理费用”为名目,多次以停电的方式强势催缴,我影院被迫缴纳了本不该缴纳的2018年9--11月份三个月的“设备管理费”。我影院多次与其沟通无果后,无奈拨打12315投诉电话,商务局工作人员受理了我影院的电话投诉。自2018年12月起,开源路丹尼斯百货商场在每月的《水电费缴费通知单》中就不再罗列该笔“设备管理费”也不再催缴。
基于此,我影院认为该笔费用是开源路丹尼斯百货商场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属于乱收费行为,其违规收费导致我影院自2014年12月08日至2019年06月10 日期间多缴纳费用共计372858元。自2019年7月至今,我影院多次与丹尼斯商场交涉,要求其退回前期多收的费用,但丹尼斯商场一直不予配合协商退回事宜,甚至多次以关门停业的方式给予我影院经营压力,导致我影院2020年12月、2021年3月两次短期关门,2021年4月1日至今长期关门不能正常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