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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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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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张九玲:
本局依法查处的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舞工商处字〔2014〕第206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或签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三个月内依法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舞工商处字〔2014〕第206号)。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