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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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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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九玲: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张九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张九玲于2013年3月19日经营的“崂威斯” 啤酒经认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你拟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崂威斯” 啤酒335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375-8162665
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