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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鲁山县局公告

 

     我局于2008424日依法在瓦屋乡刘相公庄白沟组查扣冯松林铜矿的开采设备物资,已于200858日解除扣留,并通过电话联系和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至今未到我局领取,现再次公告当事人,应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领财物,逾期我局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6条之规定,依法对涉案物资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特此公告

  

 

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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