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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公告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你公司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你公司在其生产的“章华”牌小麦蛋白弹力素产品包装上标“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与驰名商标认定事实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我局于2009年57日向你公司依法邮寄送达平工商告字(2009)第2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由于你公司未签收,未能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现公告送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九年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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