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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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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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 告
平顶山市弘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名单详见平顶山市工商局网站(WWW.pdsaic.gov.cn)、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门口公告栏及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公告栏〗未按时参加年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这些企业有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